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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2014年“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06-04 来源:潍坊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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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发电

                     

等级 特急·明电    潍办发电[2014] 67号     潍机发   号

抄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2014年“慈心一日捐”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2014年“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潍坊市2014年“慈心一日捐”活动

实施方

为推动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慈善事业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鲁办发〔2010〕30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继续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为促进活动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和保障改善民生,以“建慈善之城、享幸福潍坊”为主题,遵循“扶危济困、安老救孤、赈灾助医、兴善助学”的慈善宗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间运作、行业发展、制度规范、全民参与”的工作方针,积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组织原则

(一)扶危济困原则。重点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积极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提高弱势群体生活水平。

(二)依法组织原则。严格依法组织活动,确保捐赠程序合法,捐赠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公开、透明。

(三)坚持自愿原则。捐款不搞摊派,捐赠单位和个人自主捐赠。

三、募集对象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含各类企业)及干部职工,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城乡居民)。募集范围注重向基层延伸,扩大社会捐赠覆盖面。

四、捐赠参考标准

提倡个人捐赠数额不低于1天的收入,盈利单位捐赠数额不少于1天的利润,机关和事业单位捐赠数额不低于1天节约的办公经费。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发展慈善事业多作贡献。

五、捐赠形式

采取现金捐赠和设立慈善基金两种方式。认捐慈善基金的单位,与慈善总会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为5年),基金本金留在原单位运作,每年分两次向慈善总会交付本金利息(一般为5%)用于慈善事业。可设立定向冠名慈善基金,实施专项救助活动。基金利息部分在慈善总会设立专户管理,按照基金设立单位的意愿,用于本单位或社会困难群众的救助。城乡居民可以设立互助基金、个人(家庭)小额冠名基金。2013年度全市纳税前200名的企业,应积极设立慈善基金。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举行“慈心一日捐”活动启动仪式,市级领导同志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6月10日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各新闻媒体刊登、播放以“建慈善之城、享幸福潍坊”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并及时跟踪报道活动开展情况。

(二)捐赠接收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慈善总会及市属各慈善工作站于每天下午16:00前将当日接收捐赠数额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具体负责全市善款的统计核对、信息上报和对外发布工作。

(三)总结表彰阶段(7月下旬)。总结“慈心一日捐”活动开展情况,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在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心一日捐”活动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市委各直属党(工)委负责相关市直部门、单位的捐赠活动;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市直系统(含企业)的捐赠活动,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市“双拥”办负责驻潍部队的捐赠活动。

 (二)加强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市慈善总会负责市直慈善基金的设立和慈善捐款的接收。市直部门、单位及市属企业和个人设立基金的,要与市慈善总会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市直部门、单位及市属企业和个人(包括退休人员)的捐款,由本单位于7月20日前统一交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办公地址: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1楼东区,联系电话:8868817,银行户名:潍坊市慈善总会,开户行:中国银行潍坊开发区支行,账号206508434703)。设立慈善工作站的,由市属各慈善工作站统一收交后,上交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慈善基金的设立和捐款由县级慈善总会负责。

各级慈善总会要严格按照《潍坊市慈善总会系统自律办法》的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慈善捐款和慈善基金的增值部分,须用于“情暖万家”、“夕阳扶老”、“朝阳助学”、“爱心助残”、“康复助医”等慈善救助项目。

 (三)加大宣传力度。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组织捐赠工作的舆论宣传。市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搞好跟踪报道。在有关新闻媒体开设慈善栏目,定期公布捐助情况及需救助对象,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捐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