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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表日期:2005-09-18 来源:潍坊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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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例】某爱心人士月收入12000元。按照现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假如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未发生公益捐赠:“应交税金”为:12000元-5000元=70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7000×30%=2100元 如此人捐款2000元,“应交税金”为:12000 - (5000+2000) =50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此人捐款3000元,“应交税金”为:12000 - (5000+2100) =49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某企业2024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法定捐赠扣除款=1000×12%=120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150万>120万,只能扣除120万元)计算应纳税款=880×25%=220万元

当年税前未予扣除的30万元,可在2025年继续抵扣,须在2027年之前抵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