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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慈善总会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6-08-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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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慈善总会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潍坊市慈善总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慈善法》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潍坊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代表机构是本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潍坊市慈善总会□□办事处潍坊市慈善总会□□代表处“潍坊市慈善总会□□联络处等,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冠有潍坊市慈善总会的规范全称。

第三条 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本会章程规范名称和业务范围;

(二) 有符合要求的领导人和管理者;

(三) 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四)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本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 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  本会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有效文件后,按程序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议纪要,方可正式设立并发布公告。

  代表机构可根据批准设立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式样须经本会批准,印模报本会备案。

代表机构公章实施统一保管,按要求妥善保存使用登记表,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代表机构名义联络日常工作事务,不代表本会对外用章。

 办理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代表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  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三) 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本会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文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民政局履行报批手续,按程序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制定会议纪要,方可变更并发布公告。

 代表机构申请终止,应向本会提交代表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

本会收到以上有效文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潍坊市民政局报告,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公章的,开立代表机构银行账户的,或者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及会依职权决定终止或撤销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制作会议纪要,由本会对所设立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并潍坊市民政报告。

代表机构撤销后由本会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再以该机构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 代表机构予以撤销的,由本会秘书处会同财务部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及进行资产、财务清算,剩余资产用于资助本会其他慈善项目。

 

第三章 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十 业务及授权

(一)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会的章程,并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代表机构应始终恪守公益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

(三)代表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相关行业评比、制定行业规范。

(四)代表机构未经本会批准不得代表本会召开区域性(潍坊市)的会议。

(五)代表机构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设立代表机构。

(六)代表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

代表机构每年按照本会规定时间,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其中应提交的文字材料为:当前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十 组织及行政管理

(一)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本会宗旨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利益,积极为本会潍坊慈善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二)代表机构领导成员由主任、若干副主任组成。主任为代表机构负责人,对代表机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必须经本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代表机构负责人根据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自行管理,并及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五)代表机构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重要事项按工作流程向市慈善总会秘书处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本会,待本会书面批复或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

2.组织(承办、协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捐赠仪式、救助活动、宣传活动及其它大型社会活动的;

3.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 财务管理

(一)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二)代表机构接受的所有捐赠需全部进入本会账户,由本会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十 信息公开

代表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会统一管理。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法律责任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本会损害(包括名誉损害)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代表机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则

第十  本办法经市慈善总会三一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十八  本办法解释权归潍坊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