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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6-08-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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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冠名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冠名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冠名基金是本会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冠名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管理。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或者冠名基金名义擅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对外宣传。

第四条  热心慈善事业、自愿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捐赠人均可申请设立本会冠名基金。

第五条  捐赠人应当确保冠名基金的资金是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且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六条  冠名基金名称由“潍坊市慈善总会+字号名+基金组合而成,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冠名基金的捐赠额度: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冠名基金的最低额度为人民5万元,个人(家庭)设立冠名基金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

(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捐赠人可以追加资金。

第八条  冠名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向本会提出设立冠名基金申请;

(二)冠名基金设立需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

(三)申请人与本会签订冠名基金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四)捐赠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将款项汇入本会账户,该冠名基金设立。

第九条  冠名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条  本会根据冠名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会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可通过本会官网、微信等渠道予以宣传。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冠名基金终止:

(一)冠名基金约定期限到期;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捐赠人超过约定时限一个月未注入捐赠资金的;

(三)捐赠人因故申请提前终止冠名基金,经本会同意后冠名基金终止;

(四)捐赠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义务等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终止后的结余资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潍坊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