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办法
潍坊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依据《潍坊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主动将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活动及制度建设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信息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会公布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和易于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本会基本信息公开应于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五条 基本信息公开内容:
(一)注册信息。主要包括章程、 LOGO等;
(二)联系方式。主要包括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官网地址、捐赠方式等;
(三)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和荣誉会长名单,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主要职能等;
(四)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公开、项目管理、财务收支情况等;
(五)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财务信息公开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重大资产变动与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业务信息公开内容:
(一)公开募捐。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期间,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本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二)定向募捐。本会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如捐赠协议约定或者捐赠人提出合理的信息公开要求,本会应按约定或者要求进行公开;
(三)慈善项目。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设立情况和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四)慈善服务。本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慈善信托。本会公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变更和终止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审核与公布: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相关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三条 本会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积极开展慈善宣传,科学应对舆情,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慈善活动,通过相关平台或媒体发布相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潍坊市慈善总会。


